市供销社职能: (一)贯彻市委和市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,制定全市供销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,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。 (二)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,负责协调与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关系,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。 (三)按照市政府授权,对全市重要农业生产资料、棉花、烟花爆竹和废旧再生资源进行组织、协调和管理,承担重要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。 (四)根据《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》和有关规定,按照市政府授权,具体负责全市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,食盐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,做好全市食盐专营工作。 (五)负责指导全市供销社的业务活动,参与、推动和服务农业产业化经营,发展龙头企业、专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,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,开拓城乡市场。 (六)指导系统实施“科教兴社”战略,指导系统技术创新和技术推广,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教育与培训,为全市供销社提供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。 (七)负责指导全市供销社所属企业改革,建立现代企业制度,指导系统党风廉政建设。 (八)负责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,对直属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能,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、重大问题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,决定资产受益办法和支配方式。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、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免干部。 (九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省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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