廊坊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研究拟定卫生工作地方性规章、管理办法;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;制定全市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。
(二)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,指导社区卫生规划的实施。
(三)研究拟定全市农村卫生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,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。
(四)贯彻预防为主方针,开展全民健康教育。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;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。
(五)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,制定市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。
(六)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和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。
(七)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、教育发展规划,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,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
(八)制定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
(九)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,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。(十)负责卫生外事和援外医疗队工作,促进本市与国际间卫生技术交流与合作。
(十一)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,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,对重大疫情、病情实施紧急处置,防止和控制疫情、疾病的发生、蔓延。
(十二)负责市委保健领导小组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。
(十三)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监督管理,继承发扬中医药学,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。
(十四)承担市地方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,管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、市红十字会。
(十五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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